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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即将表决 网站等需配合泄密调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日期:2010年04月29日 点击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29日对保密法修订草案进行表决,草案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综合媒体4月28日报道,在4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交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29日进行表决,此次修订将改变以往中国“一密定终身”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期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明确。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人民网4月28日消息,近年来,互联网泄密案件急剧增加,已经占到年度泄密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日常工作愈来愈依赖信息系统,新型涉密载体日趋多样化,加之保密技术防护薄弱,涉密人员意识淡薄,使得泄密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

  基于当时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现行保密法对于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方面的规定只有一句话:“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这已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保密要求。北京交通大学与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国家保密专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博士生导师毕颖教授表示,“技术发展太快,涉密载体发生了变化。过失性的无意泄密行为占网络泄密的大多数,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网站泄密的案例,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把一些国家秘密信息自行公开到互联网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4月28日报道,据熟悉立法过程的人士介绍,二审稿第二十八条中曾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一些泄漏国家秘密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

  在其规定的义务中,包括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能够发现一些明显的国家秘密信息,而且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删除这些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的信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则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往往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给予配合和支持,因此建议对于这项义务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据此,法律委员会经通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后,建议在三审稿第二十八条增加新的内容,即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在分组审议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范徐丽泰委员则将这一条新增加的内容,放置于现实语境中,细化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发觉或者有公民举报,运营商没有发觉,所以有关部门应该有权要求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立刻停止输送,保存有关记录,报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侦破工作;二是运营商自己发现,要立刻采取停止传输等等。

  “二审稿中只有后者,三审稿修改后,两个情况都包括进去。可是在行文上我感觉更倾向于前者,运营商自觉停止传输这一点不是太明显。”范徐丽泰委员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这条中“再加以明确”。

  “由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就保守国家秘密而言,仅仅依靠国家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这样一条修改很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表示,“有时候,根据犯罪的恶劣程度,公民隐私的保护在保护国家秘密面前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他同时强调,在实践中要注意公民隐私与国家秘密之间的界限,需要在主体上、程序上进一步明确。

  对此,杨建顺教授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立法中特别强调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配合调查的义务,会不会给予这些企业以特别的权力,使他们能够审查公民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这可能给我们的信息传输安全带来了威胁。” 杨建顺教授称。

  因此,他建议应当在赋予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配合调查和停止传输的义务时,一定要有一个“案件性”作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必须要是国家安全机关发现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后,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才能够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如果没有案件性的前提,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的这个权力“太可怕了”。

  “我们既要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又要强调保守国家秘密。把特殊的矛盾的焦点定为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的传播问题,我认为修订这条是符合当前要求和实际的。”汪光焘委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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